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預防森林火災發生,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和《山西省森林火災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發布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嚴期為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森林防火工作由轄區行政首長負責,并組織實施。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重點公益林區、生態區、重點林業項目區、通道樹、農田林網500米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燒荒、燒田埂草、燒農作物廢棄物料(如秸稈)等生產性用火。
2、燒紙、燒香、燒蠟燭、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3、攜帶火種和易燃品。
4、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行為。
三、凡違規野外用火者,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對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森林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并服從森林經營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林區的,監護人應當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森林經營者應當履行監督管理義務。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公安機關要加大對破壞森林防火設施設備行為的打擊力度。
七、各縣(市、區)、各有關單位要加大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識。同時,要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對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要設置巡山、護山專業巡邏隊,晝夜巡查。
八、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劃定森林防火禁火區和禁止野外用火區域,即時發布本行政管轄區禁火令。
廣大群眾應自覺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如發現森林火災及時撥打森林防火值班電話:12119或火警119,對報警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