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野外用火行為,有效保護林草資源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條例》《忻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清明節期間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強安全意識、切實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野外用火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公益林區、重點林業項目區。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住區是指城鄉建成區居民生活的區域,包含城鄉道路、廣場、居民區、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生活區是指森林防火區和城鎮居住區之外的從事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野外用火,是指單位和個人在野外從事的用火行為,包括在林區、農耕區、林地邊緣從事燒荒、燒田梗草、燒農作物廢棄物料(如秸稈)等生產性用火,以及在景區、林區、生態區、居住區、墳區燒紙、燒香、燒蠟燭、燃放煙花爆竹、吸煙、烤火、野炊等非生產性用火。
第四條 我市森林防火期內禁止野外違規用火。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依法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對禁火時間、禁火范圍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我市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嚴期為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
第六條 森林防火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聯防聯控、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七條 森林防火管理實行轄區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五臺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跨區域的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區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內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戶外用火監督管理;民政、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教育、財政、交通、公路、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利用電視、廣播、報刊、政務新媒體等多種方式,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專業知識,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祭祀、綠色殯葬意識,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專題教育,家庭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為:
(一)燒紙、燒香、點蠟燭;
(二)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燒烤、野炊;
(五)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違規用火行為。
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生活區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為:
(一)燒荒爎堰;
(二)燒田梗草、燒農作物廢棄物料(如秸稈);
(三)熏野兔、燒蛇鼠等野生動物;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和大氣污染的違規用火行為。
第十四條 城鎮居住區內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為:
(一)焚燒樹木、焚燒落葉;
(二)焚燒瀝清、橡膠、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
(三)焚燒紙錢、冥幣、香燭等祭祀物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和大氣污染的違規用火行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在重要路口設立防火檢查站,對進入禁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重點地段、重點區域設置巡山、護山專業巡邏隊,做好巡查。
第十六條 支持和鼓勵文明綠色殯葬、祭祀,轉變傳統祭掃觀念,摒棄陳規陋習,積極推進分散祭祀、家庭悼念、異地追思、敬獻鮮花、網絡祭掃等綠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減少現場祭拜、踏青祭拜。
第十七條 在本市區域內從事野營、登山、祭祀、廟會等活動的,應當遵守防火安全的有關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用火行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有效的監護義務;相關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義務。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健全執法管理體制,加強行政執法力度,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職責,確保防火網格化監督全覆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野外用火者,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落實野外用火管理責任不力的單位與個人,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