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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五年規劃(2019-2023年)修訂方案》
2021年05月12日 15時40分   忻州日報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適應國家簡政放權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以滿足社會需求、方便人民群眾、服務人民群眾為根本,科學論證,布局合理,將有意愿、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依法納入專賣監督管理服務渠道,減少無證經營行為,進一步增強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斷提高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社會公信力。同時依據本行政區域內城區改造、人口數量、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客觀因素,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本規劃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第四條零售點合理布局主要遵循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

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確保公平、公正、公開,不得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以外增設不合法、不合規的附加條件,不得將電子結算、物流配送和監督管理作為合理布局的基本條件。

(二)市場導向原則。

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做到貼近市場、符合實際。符合原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化的具體規劃,適應城鎮化建設和人口遷移等新形勢因素,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兩級政府促進商業消費及品牌連鎖便利店發展的相關實施意見。對《原平市煙草專賣局2019-2023年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方案》自公布以來發現的問題進行適度調整,不斷優化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提升零售戶盈利水平,將無證經營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服務社會原則。

強化服務意識,以服務社會為主,關注民生,服務于社會就業為目標,要總體上堅持科學、便民的原則,要以方便消費者購買、滿足消費者需求作為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考量的關鍵因素,要高度關注守法經營的社會弱勢群體,塑造負責任的社會形象。

第五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規劃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一)零售點布局的設置。

1.以街道、小區功能為標準。細分城區、鄉鎮街道、居民小區,將城區和鄉鎮劃分為商業區、住宅區、居民小區等若干個功能區,不同功能區通過適度規定零售點之間的間距進行布局,同時參考某個功能區內人口數量、人口流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以及歷史原因形成的零售點布局等因素,避免造成某個功能區零售點過于密集或過于稀疏的現象,綜合評定設置零售點布局規劃。

(1)布局較密的功能區,新設零售點與原零售點間距按不少于20米進行布局,特殊功能區不受本間距限制;

(2)與住所相獨立,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可視范圍內無生活用品;

(3)經營場所為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應為使用磚、木、鋼結構材料筑成的獨立、固定場所,固定經營場所不包括活動板房、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等;

(4)貨物存放地(包括倉庫、儲藏室、儲物柜)一律視為經營場所;

(5)申辦點與住所是否獨立以及獨立的具體情況如何,由專賣人員到現場實地考察,并出具實地核查記錄表、實地勘驗表(含與住所相獨立的店面照片電子版),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2.以自然村、行政村的分布及人口數量為標準。提高對農村零售點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對于自然村和行政村符合辦證條件的,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盡量滿足辦證需求并做好訪銷、配送等后續服務。

(1)居民在50戶以下(不包含50戶)的自然村不予設置零售點,居民在50戶以上(包含50戶)的自然村設置1個零售點;

(2)居民在50戶以下(不包含50戶)的行政村設置1個零售點,50戶以上(包含50戶)的行政村按照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可增設零售點,并兼顧總量控制。

3. 特殊區域內零售點布局。

(1)工業園區內部不予設置零售點(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外部按需求規劃為準設置零售點;

(2)軍事管理區(含軍隊大院)依托現有軍人服務社為基礎設置零售點,新設零售點與原零售點間距按不少于50米進行布局;

(3)高等院校內原則上不予設置零售點,特殊情況需出具院校批復文件,并按照院校統一規劃設置零售點;

(4)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場所按需求規劃為準設置零售點;

(5)旅游景點按照景區統一規劃設置零售點;

(6)候機廳、候車廳,以機場、車站規劃為準設置零售點,安檢區內最多可設置1個零售點(須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安檢區外按需求規劃為準設置零售點;

(7)主營水果、蔬菜、肉類、酒水飲料等食品的農貿綜合批發市場,要從嚴限量設置零售點,防止出現連片、集中經營現象形成涉煙違法批發市場,按照市場經營總商戶數的3%設定零售點;其余綜合性(批發)市場、物流園區等在滿足消費需求的基礎上合理布局零售點。

4.各類大中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飯店、賓館、酒店、度假村、農家樂、娛樂場所等,在其營業場所內設有5平方米以上獨立煙草制品陳列區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5.有統一形象標識、門店管控、設施配置、服務標準、商品采購、物流配送,以直營或加盟方式開展經營,以經營食品和日用品為主的品牌連鎖經營商業企業總店及其分店,按照“一店一證”要求設置零售點(需提交品牌注冊商標手續或商務部門備案材料,屬于總部直營的分店由總部出具承諾書,屬于加盟形式的分店需由總部出具授權書),原則上滿足辦證需求,不受總量、間距限制(對于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處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學校、幼兒園周圍等,限制規定不得放寬)。

在上述1-5項情形區域采取總量控制模式時,要根據現有零售戶的數量情況客觀、科學地進行合理設定;采取距離控制模式時,現場勘驗零售點之間的間距應當根據新設置零售點最近的零售點作為標準參照物,按照兩個零售點經營場所營業大門中心測量兩個零售點之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6.本行政區域內(含本市內)守法經營的社會弱勢群體(包括退役軍人、軍烈屬、消防救援人員家屬、下崗職工、精準扶貧戶、二級及以上肢體殘疾人等,證明材料以原平市煙草專賣局公示內容為準)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辦理,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總量、間距方面給予適當放寬。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許可證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受總量、間距限制或在總量、間距方面給予適當放寬,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因違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被查處;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處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學校、幼兒園周圍等的除外。

按原零售點地址申領許可證的:

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企業類型改變;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繼承改變經營主體;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新選地址申領許可證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擴建整修,造成原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

(2)因歷史原因形成的中小學校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后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1.申請主體資格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4)所取得營業執照企業名稱含有卷煙批發字樣的;

(5)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6)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7)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8)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9)進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申請人;進入行業專賣管理信息系統中黑名單庫的申請人。

2.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為居民小區住宅樓、庫房、車庫等的;

(4)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5)生產、銷售、經營、儲存化工、化肥、農藥、油漆、鞭炮、涂料、染料、電池、發膠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

3.經營模式

(1)自動售貨機,電玩游戲機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4.經營業態

專門經營建筑裝潢、五金交電、美容美發、藥品及醫藥機械、文化體育、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服裝制售、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祭祀用品、汽車租賃、運輸信息等非主營食品、餐飲、住宿、娛樂業務的經營場所。

5.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而構建的違規建筑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許可證的區域;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6)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本煙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三)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項

1.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受間距或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后順序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2.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

3.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時,除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和學校、幼兒園周圍外,不受所在地合理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經營業務、限期整改: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包括:經營條件是否與申請時的經營條件一致,是否存在不符合申辦許可證的法定條件;未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煙草制品;擅自改變經營條件,如將經營場所改為住所或另作他用等情形);

(二)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四)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六)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或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禁止銷售標志;

(七)利用互聯網、自動售煙機經營煙草制品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的(如出現不予設置零售點經營場所第5項規定情形);

(九)在市場監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持證零售點營業執照已經自行注銷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取消其從事煙草經營業務的資格:

(一)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二)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一年內被處以兩次以上責令暫停的;

(六)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并均為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此規劃公告執行后新開辟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等其他情形適用本規劃相關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將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執法銜接:

(一)對于無證經營行為,本局將每月向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通報,并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對于違法使用涉煙標識牌等破壞城市管理環境的行為,本局將每季度向行政區域內城管部門進行通報,并由城管部門依法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于涉煙違法犯罪的,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有政府主管部門準予占道經營許可證明的臨時建筑,經營場所可視為固定經營場所;零售點與住所是否相對獨立及獨立的具體情況,由2名市場監管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出具現場勘驗記錄(含與住所相對獨立的店面照片、經營場所方位圖、平面圖),并經申辦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合理布局規劃執行程序。本方案按程序報上級法制部門審查后,按法定程序舉行聽證,并予以公布,按照本方案形成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劃中描述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規劃實施后,如果與相關法律法規沖突的,以法律規定為準;根據原平市人口數量、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城市擴建等情況的變化,需要對相關規定和條款進行修改或者重新規定時,將按有關規定修訂。

第十六條本規劃由原平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修訂規劃自2021年1月起施行,2019年公布的原平市煙草專賣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五年規劃(2019年-2023年)方案》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盧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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