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更新法治保障 |
2025年06月18日 15時25分 央廣網 |
城市更新,作為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的關鍵舉措,逐漸成為各地城市發展的核心任務。在國家大力倡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背景下,地方立法的完善對于規范和促進城市更新顯得尤為重要。今年年初以來,多地積極推進城市更新地方立法工作,《蘇州市城市更新條例》《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哈密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等相繼施行,為城市更新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精細立法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 6月1日,《蘇州市城市更新條例》開始施行。這部條例是江蘇省蘇州市在城市更新領域的重要立法成果,其出臺標志著蘇州城市更新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條例明確,蘇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既要注重提升城市的現代化水平,又要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條例從多個方面對城市更新進行了規范。 在更新模式上,條例鼓勵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智能裝備制造等產業實施工業上樓,打造高品質、定制化、經濟性的產業新空間模式。這一舉措不僅有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還能推動產業升級轉型,促進城市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對于涉及低效產業用地的城市更新項目,條例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以及特殊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鼓勵在同一地塊內混合布置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服務業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產業用地的主導功能、混合比例、工業用地規模、分割轉讓限制等要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這一規定為低效產業用地的盤活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優化城市產業布局,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是蘇州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條例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統籌處理新城和老城關系,合理確定老城建設密度和強度,延續城市文脈,彰顯地域特色和吳文化。條例規定,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內的城市更新活動,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城市更新模式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是福建省廈門市在城市更新立法方面的重要成果。條例在總結廈門城市更新實踐經驗基礎上,從城市更新的概念界定、原則要求、管理體制、規劃實施、更新保障、城中村改造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構建了符合廈門實際的可持續發展的城市更新模式。 近年來,廈門積極開展城市更新行動,在老城更新、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效。但隨著工作的深入推進,一些問題與困難也逐漸凸顯,如體制機制有待完善、規劃統籌及技術指標有待健全、市場主體參與有待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等。條例的出臺,有效解決了這些痛點難點堵點問題。 在管理體制方面,條例建立健全了政府統籌、部門協作、分層落實的城市更新管理體制機制。規定市政府研究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區政府負責推進和管理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同時,明確由市政府確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更新相關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有助于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城市更新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更新實施模式上,條例著力構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共建共享的更新項目實施機制。完善實施主體確定規則,將物業權利人、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區政府一并作為城市更新的實施主體,體現了城市更新的多元化。例如,在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中,鼓勵物業權利人自行更新、委托更新或者與市場主體合作更新,充分發揮了各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鼓勵整治提升、拆整結合類城市更新采用投資、設計、采購、施工、運營一體化方式實施,提高了項目的實施效率和質量。 聚焦民生樹立城市更新地方典范 今年年初開始施行的《哈密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適用于新疆自治區哈密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旨在全面優化城市布局,持續提升城市品質、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哈密的城市更新工作聚焦民生需求,以問題為導向、以項目為牽引,推動城市更新活動全生命周期管理,努力建設宜居、宜業、綠色、韌性、智慧、人文城市,樹立城市更新的地方典范。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哈密注重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例如,通過對老舊小區的改造,完善了小區的道路、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增設了停車位、健身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了居民的生活質量。 為了確保城市更新工作順利推進,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成立城市更新聯席會議,作為城市更新工作的協調議事機構,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按相關工作規則協調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同時,管理辦法明確哈密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更新工作的組織落實,牽頭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技術導則、實施計劃,優化城市更新項目審批流程。各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審批城市更新項目,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更新工作。這種分工明確、協同合作的工作機制,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建立城市體檢機制,將城市體檢作為城市更新的重要依據。城市體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導,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單位)、區縣、街道、社區共同參與。通過城市體檢,及時發現城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為城市更新項目的規劃和實施提供科學依據,確保城市更新工作能夠精準解決城市發展中的痛點和難點問題。 城市更新的地方立法實踐為其他地區提供了有益的借鑒。這些地方立法在城市更新的規劃統籌、實施主體、資金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城市更新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未來,各地應繼續加強城市更新地方立法工作,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城市更新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同時,要注重總結實踐經驗,及時調整和完善立法內容,以適應城市更新工作的不斷發展和變化。通過地方立法的引領和規范,推動城市更新行動深入開展,實現城市的高質量發展,讓城市更宜居、更宜業,讓人民群眾的生活更加美好。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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