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是民生大事,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一絲一毫不能放松。人民網梳理了一些安全生產典型案例,從這些案例中讓我們汲取教訓,筑牢安全防線。
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職被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鋅業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俞某某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其提供的培訓記錄與公司實際培訓情況不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中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28日,行政執法部門決定對俞某某進行立案調查。經過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安全生產安全管理人員俞某某進行調查詢問,結合現場采集的該公司2024年安全培訓方案和培訓記錄等情況,查明認定了該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俞某某的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行政執法部門決定對俞某某罰款1萬元。
【專家評析】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職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鋅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俞某某未如實記錄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屬于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
有限空間須及時辨識并建立臺賬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體育用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對衛生間下水井等共計7處有限空間進行辨識,也未建立安全管理臺賬,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六條。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責令該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
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結合《某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某罰款2000元。
【專家評析】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人員可以進入作業,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屬于高風險作業,并且具有隱蔽性,容易發生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因此,《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六條規定,工貿企業應當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明確有限空間數量、位置以及危險因素等信息,并及時更新。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未對衛生間下水井等共計7處有限空間進行辨識,也未建立安全管理臺賬,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某進行處罰。工貿企業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是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基礎,如果工貿企業沒有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自然也就無法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這兩個違法行為之間具有牽連性,應按照工貿企業“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處罰,不宜再對“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進行處罰。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要合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3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全屋定制(個體工商戶)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商戶未在廠區生產、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的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商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
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商戶罰款1萬元。
【專家評析】
粉塵爆炸多在伴有鋁粉、鋅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植物纖維粉塵等產生的生產加工場所,具有極強的破壞性,往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一旦發生粉塵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在產生、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并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某全屋定制(個體工商戶)未在廠區生產、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的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溫璐綜合應急普法)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