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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閘誤判,業主車輛被砸,責任在誰?
業主郝先生步行經過地庫道閘觸發感應系統,追責時陷入僵局,法官耐心調解,厘清責任
2025年05月27日 16時06分   山西晚報

“車輛在小區地庫被砸,物業作為管理方得賠!”“道閘系統正常運行,事故完全是因業主郝先生進入行人禁區觸發感應系統誤判,導致道閘升降桿下落造成,與物業公司無關!”“地庫雙道閘設計存在安全隱患,憑啥讓我背鍋?”業主郝先生進入小區地庫,在道閘前駐足導致感應系統誤判,道閘升降桿下落砸壞張先生駕駛的車輛,但追責時卻陷入僵局。

5月26日,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馮建軍工作室公布了這樣一起涉及物業服務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最終在法官調解之下,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車輛被砸引糾紛

車主張先生是杏花嶺區一小區業主,物業在小區地庫入口安裝了兩道自動道閘升降桿,機動車進入需經過車牌識別。日前,張先生駕車駛向小區地庫,地庫前道閘升降桿升起后,車輛尚未完全駛入的情況下,后道閘升降桿突然降落,張先生駕駛的車輛被砸,車身多處車漆被劃,局部微變形。

升降桿為什么會突然落下呢?事后查實,原來是另一名小區業主郝先生抄近道回家,進入地庫非行人區域,途經后道閘時,觸發了道閘系統的防跟車感應裝置,導致后道閘機誤判為車輛跟入而自動下落。事故發生后,三方就賠償責任展開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共識。

最終,張先生訴至太原市杏花嶺法院,請求判令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070元,出行不便支出的交通費500元,共計2570元。

法官析法明確各方責任

接到張先生的訴求之后,法官馮建軍把車主張先生、物業公司代表及業主郝先生都請到了一起。

張先生認為,按道閘設計流程,前道閘升起放行后,后道閘應保持開啟狀態直至車輛完全通過感應區域。然而,就在車頭剛剛越過前道閘的瞬間,后道閘突然垂直下落。地庫入口雖設置了先進的車牌識別系統,但缺乏防止誤觸發的安全防護機制。“汽車在小區地庫被升降桿砸了,這損失肯定得有人賠!”

對此,物業公司辯解稱,物業公司嚴格按照行業標準安裝車牌識別系統,道閘運行正常。事故完全是由于業主郝先生違規進入非行人區域導致,與物業的管理行為沒有直接關聯,“我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郝先生也有話要說,物業公司為防止逃費在地庫設置雙道閘,卻沒有考慮到安全隱患,雙道閘的設計缺陷才導致升降桿突然下降。“即便我自身行為存在不當,也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面對三方的爭論,馮法官仔細分析案情,物業公司在地庫入口安裝自動道閘并設置車牌自動識別管理系統,目的是為規范管理,限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出,保護業主財產和人身安全,該行為本身并無過錯。但是,安裝自動道閘后,物業公司還應加強和規范管理,設置道閘及閘道模式時應當選擇安全、便利的管理模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物業設置的道閘升降桿在降下時未能有效避讓,砸到了張先生的車,顯然其在道閘管理維護和對業主不規范行為的管控上存在不足,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郝先生的行為,馮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你進入地庫非行人區域,直接觸發道閘機感應系統誤判,觸發了事故發生,這一行為與張先生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同樣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而張先生作為受害者,在本次事故中并無過錯,其主張的合理損失應當得到賠償。

法官現場開出“管理良方”

經過馮法官的一番法律分析,明確了法律責任,讓原本“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三方,態度都有了轉變。張先生認識到單純追責物業并非最佳解決方案,物業公司也意識到管理漏洞帶來的法律風險,郝先生則主動承認自身行為不當。最終,在馮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郝先生一次性賠償張某經濟損失500元;自2025年7月1日起,物業公司連續減免張先生6個月的車位管理費折抵賠償金額600元。

更暖心的是,調解結束后,馮法官現場開出“管理良方”:建議物業優化道閘系統,加強人員巡查。5月21日,馮法官接到物業回復,小區道閘已升級了雷達智能感應裝置,并張貼警示標識。這場因車被砸引發的風波,不僅讓受損車主獲得賠償,更推動了整個小區的安全管理升級,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辦案法官表示,為便于管理,物業公司在小區車庫出入口設置自動閘道欄桿,采用車牌自動識別方式限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隨意進出,這是一種常見且有效的管理手段。但設置自動閘道不能“一裝了事”,物業公司應提高服務意識,細化管理措施,選擇最安全、最便利的系統設置,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進行有效制止和規范引導,同時設置警示標識,加強宣傳提醒,及時更新維護,切實做到消除危險,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構建和諧的小區環境。

山西晚報·山河+記者 楊晶 實習生 呂佩璇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責任編輯:梁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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