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場普通糾紛
卻將情緒帶上法庭
近日
忻府區法院在審理一起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
原告代理人一時情緒上頭
竟無視法庭紀律
當庭謾罵審判員及被告
違規拍攝庭審視頻
甚至起身離席拒絕進行庭審
結果鬧事者被嚴肅批評教育
為自己的行為買了單
日前,某能源公司訴某氣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忻府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然而,庭審過程中的突發情況卻讓本案一度陷入僵局……
押金核減引分歧
某能源公司訴稱,被告公司拖欠其氧氣鋼瓶押金款6000元,要求被告支付該款項。被告在答辯中提出,原告欠其租金款1000余元,應當從押金中核減,但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曾就氧氣鋼瓶租賃事宜達成過相關約定。
情緒失控起風波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爭執不斷。突然,原告代理人王某某情緒激動,言辭激烈,對審判員及被告出言不遜,甚至起身離席,拒絕繼續參與庭審。面對這一突發狀況,法官對其不當言行進行了嚴肅批評,引導王某某理性對待訴訟,在法官的耐心勸導下,王某某逐漸冷靜下來,待其平復情緒后,庭審繼續進行。
握手言和終落幕
庭審結束后,看到雙方都表現出調解的意愿,法官趁熱打鐵耐心地向雙方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分析利弊得失,引導雙方從長期合作關系及企業聲譽角度出發,理性看待糾紛,尋求解決方案。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同意當日支付剩余的押金款,雙方當事人表示對這一結果很滿意。
盡管該案順利解決,但原告代理人王某某在庭審中的不當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庭秩序。法官在庭審結束后對其進行了嚴肅訓誡,指出其行為干擾了庭審的正常進行,損害了司法權威。在法官的耐心教育下,王某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寫下保證書。
一些語重心長的話: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矛盾不深,糾紛標的額也不大,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行為,既傷了合作關系,又為自己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買單,可謂是得不償失。
在此,法官鄭重提醒,每一名當事人、代理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參加訴訟時,都應當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地表達訴求。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重要場所。法庭神圣、肅穆而莊嚴,法律尊嚴不容踐踏,一切擾亂法庭秩序、藐視司法權威,妨礙審判工作正常運行的行為,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