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工智能快速發(fā)展,賦能千行百業(yè)。與此同時,人工智能模型及其生成內容引發(fā)的法律問題日益成為必須面對的“成長的煩惱”。AI生成的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嗎?平臺提供AI生成服務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風險?
AI生成的圖片被盜用能否要求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使用開源軟件,通過輸入正向、反向提示詞,設置迭代步數、圖片高度、提示詞引導系數以及隨機數種子等操作生成涉案圖片后發(fā)布在網絡平臺。被告在網上發(fā)布文章,文章配圖使用了涉案圖片。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圖片,且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的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被告答辯稱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權利,被告所發(fā)布主要內容為原創(chuàng)詩文,而非涉案圖片,且沒有商業(yè)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且具備“智力成果”和“獨創(chuàng)性”要件,屬于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告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侵犯原告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該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以案說法】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何人能被認定為作者,需要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在于查明人類使用AI模型是否給人以創(chuàng)作空間,以及生成的內容是否體現了人的獨創(chuàng)性智力投入。本案裁判明確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的“作品”屬性和使用者的“創(chuàng)作者”身份,對于保護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創(chuàng)作,具有重要意義。
用戶利用AI生成侵權圖片,平臺要擔責嗎?
【基本案情】
奧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權人將相關權利獨占授權給原告。被告是觸手 AI 平臺的運營主體,該平臺功能眾多,用戶能通過上傳圖片等方式利用其訓練和分享奧特曼 AI 模型,并可再利用奧特曼 AI 模型生成與原告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被告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其對部分服務收費,但在平臺用戶服務協議中聲明對用戶上傳素材及生成內容不加審核,還主動引導用戶發(fā)布生成內容。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誠信原則,給其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但侵權圖片訓練素材由用戶上傳,且無證據表明其與用戶共同提供作品,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其怠于采取符合侵權損害發(fā)生時技術水平的必要措施來預防侵權,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幫助侵權。被告商業(yè)模式提供個性化服務,技術中立,用戶合法創(chuàng)作不侵害權益,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故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奧特曼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以案說法】
人工智能作為知識創(chuàng)造工具,其生成內容的行為兼具技術服務與內容供給的雙重屬性。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本質上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屬性,其過錯認定不能簡單套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而應更多地依據是否違反公認的行為標準來判斷。同時,需平衡好版權保護與AI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關系,以及創(chuàng)作者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梁秋坪綜合北京互聯網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等整理)
(責任編輯:蔡文斌)